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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能军与史胡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能军,史胡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周能军,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胡爱,又名史红霞,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周能军与史胡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史胡爱归还申请执行人周能军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