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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谷永超与被告程彦兵、王德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永超,程彦兵,王德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谷永超,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程彦兵,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告王德付,男,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永超与被告程彦兵、王德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永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永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谷永超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