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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有志诉被告宫印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志,宫印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围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王有志被告宫印东原告王有志诉被告宫印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鹏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倩影、人民陪审员张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有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印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有志诉称,2013年4月至6月在多伦县向阳路向阳小区二次结构工程施工工资19500.00元,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有欠条为证。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工资款1950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被告宫印东于2015年3月26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9500.00元事实存在。被告宫印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6月被告宫印东雇佣原告王有志在多伦县向阳路向阳小区二次结构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4500.00元,被告给付原告5000.00元,下欠19500.00元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导致原告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宫印东在2013年4-6月份雇佣原告王有志在多伦县向阳路向阳小区二次结构工程施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9500.00元未给付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宫印东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印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拖欠原告王有志的工资款19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8.00元,保全费215.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任鹏飞审 判 员  张倩影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屈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