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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翠红与闫林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红,闫林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王翠红,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闫林玮,住郓城县。申请人王翠红与被执行人闫林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翠红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闫林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