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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山东建凌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建凌机械有限公司,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39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明波,经理。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连源市,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市商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商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