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邹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107号原告:邹某,女,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周某甲,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邹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东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被告因感情出轨且在原告多次原谅的同时仍然不知悔改的情况下,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贵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后经多次调解、家人劝阻下,原告撤回了起诉,但被告没有洗心革面,于2015年2月28日离家并与第三者同居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周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50000元,作为婚生女周某乙的教育资金,双方各不享有。被告周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平日里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被告对之前犯的错向原告表示深深的歉意,但考虑孩子还小,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请求邹某给周某甲一次机会。周某甲为退伍军人,中专学历,文化程度较高;周某甲在外工作维持家用,周某甲父母为退休工人,被告方家庭经济收入稳定;被告方家庭在城区有两套住房,居住条件较优越,故婚生女周某乙应当由周某甲抚养。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巢湖市居巢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周某乙,婚生女周某乙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婚后,被告周某甲与他人产生不正当关系,致使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及家人劝解,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撤回了起诉。2013年3月27日,林馨借到周某甲5万元,至今未还。现因家庭矛盾致使邹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邹某与周某甲通过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婚生女周某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夫妻双方并未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解决家庭矛盾,且周某甲与其他女性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感情逐渐淡薄,邹某于2014年1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经调解撤回了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足以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周亚娟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周某乙生于××××年××月××日,尚不满10周岁,周某甲在文化程度、居住条件等方面对婚生女周某乙的健康成长更具有利条件,故婚生女周某乙由周某甲抚养更为适宜,另周某甲不要求邹某支付婚生女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林馨欠周某甲5万元债权,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故邹某、周某甲对林馨各享有25000元债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邹某与周某甲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周某乙由周某甲抚养,邹某有探视婚生女的权利;三、邹某、周某甲对林馨各享有25000元债权;四、驳回原告邹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娅娅附:本判决所适应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由协助的义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