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罗忠诚与重庆新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诚,重庆新桥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41号原告罗忠诚,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昭觉县。被告重庆新桥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任家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余静波,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忠诚与被告重庆新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忠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忠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忠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92元,减半交纳38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忠诚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