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0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国强,郭芳华,吴俊锋,钱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004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198号。负责人唐利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凯、孙俭,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沁水县嘉峰镇嘉峰村(沁水发电厂)。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被执行人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被执行人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被执行人吴国强。被执行人郭芳华。被执行人吴俊锋。被执行人钱娜。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南京分行)与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秀发电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秀环境科技公司)、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秀新能源公司)、吴国强、郭芳华、吴俊锋、钱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明秀发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稠州银行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36680.477元,并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335119.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付罚息、复利;二、明秀环境科技公司、明秀新能源公司、吴国强、郭芳华、吴俊锋、钱娜就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明秀发电公司、明秀环境科技公司、明秀新能源公司、吴国强、郭芳华、吴俊锋、钱娜负担。因明秀发电公司、明秀环境科技公司、明秀新能源公司、吴国强、郭芳华、吴俊锋、钱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稠州银行南京分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明秀发电公司、明秀环境科技公司、明秀新能源公司、吴国强、郭芳华、吴俊锋、钱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同时至银行、房地产、车辆及工商管理部门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明:明秀发电公司名下除在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有银行存款183000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稠州银行南京分行)外无其它银行存款,亦无房地产、机动车辆登记和对外投资;明秀环境科技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和对外投资,其位于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房地产已设置抵押且有多家法院查封;明秀新能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和机动机动车辆,其投资明秀发电公司100%股权本案已予冻结;吴国强、郭芳华名下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其俩持有明秀环境科技公司的全部股权已被法院冻结;吴俊锋名下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和机动车辆登记,其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碧云花园2号1802室住宅已抵押他人且有其它法院查封,吴俊峰持有明秀新能源公司的股权亦被法院冻结;钱娜名下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亦无对外投资。2015年3月16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国强、郭芳华、吴俊锋、钱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小兵执行员 李锡胜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