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二人于××××年××月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情懒惰,不吃苦耐劳、不过日子,二人因对孩子教育上意见不一致,经常生气吵架,二人之间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无法继续生活,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均系再婚。二人于2013年自由相识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原告至被告处二人共同生活,××××年××月××日二人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此后二人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麦季前被告将原告送回娘家。此后因二人未能和好,致原告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称因被告对待自己没有婚前好,好吃懒做,且对待自己女儿不好,所以回娘家居住,其称二人并未发生打架。分居后自己曾回被告家商谈离婚一事,因未能解决致提起诉讼。本院经对赵某进行调查,其称不同意离婚,感情还行,在自己手不好的时候原告和媒人来过自己处,并表示不到庭应诉,如法院判离就离婚。审理中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并未主张出相应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均系再婚,二人在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可见双方对各自情况已有了解并相互认同。二人在登记后共同生活,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回娘家居住,原告亦自认双方并未发生过打仗等重大冲突,现二人分居并未达到两年。原告并未举证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不能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二人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与配合,夫妻复合并非无望。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春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