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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瑞、王月与陈东宏、尚淑贤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869-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申请执行人王月。被执行人陈东宏。被执行人尚淑贤。申请执行人王瑞、王月与被执行人陈东宏、尚淑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2263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二终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东宏、尚淑贤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瑞、王月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东宏、尚淑贤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陈东宏、尚淑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8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