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小魁与李兴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57号原告:李小魁,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兴友,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魁与被告李兴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小魁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李小魁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凤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