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桂英与广西南宁芸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英,广西南宁芸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434号原告:许桂英。委托代理人:董庆锋,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燕,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南宁芸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法定代表人:李梓豪。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8月5日待裁事项:原告许桂英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许桂英负担。审 判 长 陈景庞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丁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