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烟台新海岸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695-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新海岸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35435.75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迟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