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丹申请杨必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丹,杨必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保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孙丹,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证件号码430121197911289124。被执行人杨必信,地址湖南省吉首市。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孙丹申请杨必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0129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杨必信应支付申请人孙丹案款500000.0元,承担执行费74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必信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吉执保字第00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胜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