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付利水诉被告祁成伟、李红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X,祁XX,李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付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屹,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祁XX,男,汉族。被告李XX,男,彝族。原告付XX与被告祁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建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X的委托代理人王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XX、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XX诉称,1996年起,原告从蒙自市水利局五里冲管理处承包得位于蒙自市五里冲水库果园栽种桔子至今。2013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柑桔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果园2013年至2014年2月份前(年度)的整园桔子出售给被告采摘销售,双方约定出售价格为518000元;同时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订立合同之日起给付甲方140000元,第2款约定余款乙方打欠条给甲方(原告方)。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定已采摘完上述果园全部柑桔,按约定先后支付原告411000元后,余款107000元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购买桔子款10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祁XX、李XX未作答辩。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基本身份情况。2、《红河州五里冲水库果园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具有五里冲水库果园合法承包经营权。3、《柑桔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欲证实原告将自己具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位于蒙自市五里冲水库果园2013-2014年度的柑桔出售给被告,售价为518000元。4、《证明》原件一份,欲证实与五里冲水库签订合同的付丽水与原告是同一人。5、《欠条》原件一份,欲证实被告欠原告378000元。被告祁XX、李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被告祁XX、李XX未到庭举证、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付XX提交的所有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999年7月29日,原告付XX与红河州五里冲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承包果园合同》,由原告承包红河州五里冲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的五里冲水库水果园,承包期限为199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3年11月1日,原告付XX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祁XX、李XX签订《柑桔买卖合同》,约定: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果园甲方以518000元售给乙方。二、付款方式:1、乙方在立合同之日起,付给甲方140000元订金。2、剩余钱乙方打成欠条给甲方……四、乙方必须在2014年2月30日前必须采摘完全部果子(乙方给甲方600公斤桔子)。此外,双方还约定了违约条件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果园交被告采摘,被告给付原告订金140000元,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载明:“今欠付XX买桔子人民币378000元。”现被告已采摘完了桔子,原告自认被告已给付货款411000元,余107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柑桔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140000元并出具欠378000元的《欠条》交原告收执,现原告按约将果园内的桔子全部交被告采摘完后,原告自认被告已给付货款411000元,余款107000元至今未付,被告未付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07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XX、李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给付原告付XX货款人民币10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被告祁XX、李XX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交,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陆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