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童家永与朱立敏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43-1号本院2015年9月6日对原告童家永诉被告朱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童家永的公民身份号码“340402196712225814”应为“340421196712225814”;二、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朱立敏的出生日期“1968年5月19日”应为“1985年11月6日”。审判员 高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