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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童家永与朱立敏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43-1号本院2015年9月6日对原告童家永诉被告朱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童家永的公民身份号码“340402196712225814”应为“340421196712225814”;二、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朱立敏的出生日期“1968年5月19日”应为“1985年11月6日”。审判员  高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