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2447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447号原告郝某某,男。被告翟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氮肥厂路1号颐佳花园小区二单元1604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1582**号)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郝某某本人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HP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氮肥厂路1号颐佳花园小区二单元1604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158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