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青岛瑞祥民商贸有限公司与烟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祥民商贸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026号原告青岛瑞祥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法定代表人潘春宝,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培萍,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王健,公司经理。原告青岛瑞祥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瑞祥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71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4371元。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傅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