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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王娟、林国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王娟,林国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8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解放路35-36。代表人彭黎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欧延生,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娟,女,汉族,1985年11月3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林国凯,男,汉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被告王娟、林国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娟、林国凯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松溪县松源佳和馨苑1-××号、1-××号、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松房权证松字第××、20××05、xxxxxx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7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娟、林国凯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松溪县松源佳和馨苑1-××号房产(产权证号:松房权证松字第××号)。查封被告王娟、林国凯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松溪县松源佳和馨苑1-××号房产(产权证号:松房权证松字第××号)。三、查封被告王娟、林国凯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松溪县松源佳和馨苑2-××号房产(产权证号:松房权证松字第××号)。上述第一至三项的保全财产价值限于1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琼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