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年3月31日生,住平原县被告:仇某某,女,汉族,1976年4月26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