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孔垂宇与富川瑶族自治县福利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孔垂宇,农民。法定代理人孔小维,农民。法定代理人林晓玲,农民。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福利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本县福利镇福利街**号。法定代表人邓通,该卫生院院长。申请执行人孔垂宇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福利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垂宇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4560.10元,并负担受理费276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毕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已由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领取,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献活审 判 员 黄忠友代理审判员 董秋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毛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