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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玉伦与唐银虎、卜春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徐玉伦。被执行人唐银虎。被执行人卜春女。关于徐玉伦与唐银虎、卜春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0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唐银虎、卜春女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城中小区4幢403室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并处置完毕。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07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鞠宏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