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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裁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胡玉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裁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胡玉环,女,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光洁,男,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秋玲,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红日,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朝鲜族。委托代理人王祁,男,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秋玲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77号4C002,建筑面积42.02平方米的商业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崇明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