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执裁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胡玉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裁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胡玉环,女,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光洁,男,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秋玲,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红日,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朝鲜族。委托代理人王祁,男,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秋玲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77号4C002,建筑面积42.02平方米的商业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崇明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