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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益峰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灵武市同创天然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益峰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灵武市同创天然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406号原告:重庆益峰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昌区双河街道益民厂厂区。法定代表人:李弟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光,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灵武市同创天然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西环路东侧西环家园8号。法定代表人:龚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益峰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灵武市同创天然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益峰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益峰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44.81元由原告重庆益峰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