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诉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诉保字第00096号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政远,董事长。被申请人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德全。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1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10万元范围内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2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家平二○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