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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矿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姚致祥与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致祥,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矿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姚致祥,男,193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被告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景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娟,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美丽,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致祥与被告新景矿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致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致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3元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退还原告。审判员  仇怀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