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元法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徐桂荣与刘景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荣,刘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徐桂荣,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景芝,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刘景芝账户内的工资,每月扣留元,直至扣够伍万贰仟陆佰捌拾元整(¥52680.00)为止,此款直接扣至申请执行人孙明泽工商银行卡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忠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