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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成宗昌与戎涵宇、戎刚、王莉、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九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宗昌,戎涵宇,戎刚,王莉,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九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796号原告:成宗昌。法定代理人:成光敏(系原告成宗昌父亲),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法定代理人:李文娟(系原告成昌宗母亲),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祁培琳,新疆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明,新疆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戎涵宇。被告:戎刚(系被告戎涵宇父亲),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莉(系被告戎涵宇母亲),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黎,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詹可可,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九中学,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君,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戴永峰,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宗昌与被告戎涵宇、戎刚、王丽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宗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0.9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205.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