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2张纪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道行,张纪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814号原告冯道行,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钦辉,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纪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道行诉被告张纪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道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冀相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