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仲全与重庆加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全,重庆加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467号原告张仲全,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郑后选,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加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中山西路“竹凌滨河花园”B幢2单元5-2,组织机构代码79803878-7。法定代表人刘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全诉被告重庆加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仲全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仲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