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广西利玮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西利玮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57-12号。法定代表人:李惟宁,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利玮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916号。法定代表人:陶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桂A×××××汽车系被执行人广西利玮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利玮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