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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赖桂生与深圳市光大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桂生,深圳市光大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0037号申请执行人赖桂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大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林。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固定奖金644元并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竟业限制补偿费52877.50元,2014年9月1日起在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前提下,被执行人按照4067.50元/月的标准,按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至2015年7月31日止。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其中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补偿费及2015年5月1日之前执行款项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大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2202.5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