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谢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自从生了孩子之后,就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以后被告开始喜好赌博且在外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5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分宜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5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其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吵架都是为家庭琐事,我以后会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希望不要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底,原、被告在福建务工相识、恋爱。2006年12月28日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2008年1月4日在德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7日生育长女名李某甲。2012年11月23日生育次女名李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自从孩子出生后,夫妻之间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被告开始染上赌博恶习并在外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且被告不听劝告,为此双方矛盾逐渐加深。2015年5月7日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即只身回分宜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亦一直未去原告娘家将原告接回,所以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只是被告平时不注重夫妻之间感情的培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过后夫妻矛盾又得不到解决,致使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只要夫妻间加强沟通,互相尊重,增强家庭观念,夫妻关系和好有望,原、被告夫妻关系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余月平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