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林生与崔拴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马林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崔拴智,曾用名崔栓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林生诉崔拴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4年11月6日以(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4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崔拴智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嵩山大道中段北侧二层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10**)当事人双方经协商,约定以该房产抵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并履行完毕为由,想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崔拴智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嵩山大道中段北侧二层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新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