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锋与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张斌、欧阳莹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锋,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张斌,欧阳莹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C}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04-1号申请执行人章锋,男,汉族。被执行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欧阳莹瑾,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0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张斌、欧阳莹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张斌、欧阳莹瑾1503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