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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甲与李某某乙、长春市某某汽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甲,长春市某某汽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李某某甲,女,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长春市某某汽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男,经理,汉族。被申请人李某某乙,男,汉族。住长春市。申请人李某某甲因合伙协议纠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乙所有的车牌号为吉A*****马自达轿车车籍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春市某某汽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乙之间有合伙协议合同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乙所有的车牌号为吉A*****马自达轿车车籍,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娜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苗雨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