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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29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杨绍结,谭俊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谭俊松,杨绍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992-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335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8175-X。负责人张洪太,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超,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栖霞街道33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710010699,一般代理。被告谭俊松,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杨绍结,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告谭俊松、被告杨绍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00元,减半收取2110.00元,由被告谭俊松、被告杨绍结负担,保全费1570.00元由两被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