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叶某某(曾用名,叶小某),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