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谢金杰诉被告魏晓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杰,魏晓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谢金杰委托代理人陈远平,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晓春委托代理人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杰诉被告魏晓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初啸人民陪审员 杨桂琴人民陪审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