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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童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童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041号原告李某某,女,192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龙渠湾工行。被告童某,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王曲村4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童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本院全部退还至原告李某某。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