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童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童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041号原告李某某,女,192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龙渠湾工行。被告童某,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王曲村4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童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本院全部退还至原告李某某。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