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柯、杨梅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柯,杨梅,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柯。申请执行人杨梅。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王柯、杨梅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标的27921.20元,受理费498元,执行费326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874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闫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