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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邵亚华与周承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亚华,周承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邵亚华,女,195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周承深,男,1957年7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邵亚华与被执行人周承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邵亚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亚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0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邵亚华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承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