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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董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00号原告:董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男,1976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城南街道办事处赵庄村新建队*号,身份证号码3411811976********。本院于2015年9月7日案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5年9月8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