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杨某,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