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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杨某,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