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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卢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卢云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707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青,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英,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云海,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管理中心)与被告卢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宏独任审判。因被告卢云海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金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光碧、喻启平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在《法制日报》向被告卢云海发出应诉公告,公告期满后,本案于公告指定日即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救助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吕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云海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救助管理中心诉称,2014年6月21日16时35分许,被告卢云海驾驶川CP0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104省道从南彭往界石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南彭收费站路段倒车时,与车行方向右侧路边的行人周兰英相撞,造成周兰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卢云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应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的申请,原告根据相关规定,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垫付了周兰英抢救治疗费用4.2万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始终没有履行偿还义务,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已垫付的抢救费4.2万元。被告卢云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16时40分,被告卢云海驾驶川CP0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104省道从南彭往界石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南彭收费站路段倒车时,与车行方向右侧路边的行人周兰英相撞,造成周兰英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7月17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卢云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兰英不承担事故责任。重庆市巴南区交巡警支队通知原告垫付抢救费用,原告根据相关规定,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垫付了周兰英抢救治疗费用4.2万元。此后,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垫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到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垫付费用偿还通知书、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垫付告知书、进账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根据救死扶伤的基本原则,为交通事故的伤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本案交通事故系被告卢云海驾驶机动车,在倒车时观察不够,未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造成,经交巡警现场勘验,认定卢云海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院认定被告卢云海作为责任人应承担完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救助中心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申请,已垫付了伤者周兰英的医疗费4.2万元,现原告救助管理中心诉请被告卢云海偿还垫付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卢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4.2万元,逾期支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本院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卢云海承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缓交,被告卢云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金 宏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方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