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4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弘与郭晓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弘,郭晓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4319号原告张弘,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凡,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立永,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雅,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张弘与被告郭晓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现张弘要求确认郭晓雅与马长忠就北京市顺义区万科城市花园玉兰园×号楼×层×室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涉诉房屋回转登记至原告张弘名下。就马长忠出卖涉诉房屋,本院(2014)顺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马长忠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张弘经济损失二百零二万六千八百元。该款包含马长忠赔偿出卖涉诉房屋给张弘造成的损失。即张弘就涉诉房屋遭受的损失,已经由法院生效判决赔偿。现张弘就同一事实再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解决相关法律后果,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竞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叶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