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肖某科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科,男,I960年3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4日被解除。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科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湖南省新化瓷厂系全资国有企业,2004年开始进行企业破产清算改制,2009年改制完毕。该厂在改制期间设有留守处,被告人肖某科作为留守人员,利用办理新化瓷厂职工退休手续的职务便利,通过修改档案年龄、工种等方式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申报了退休,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6年5、6月,李某某送给肖某科1200元钱,肖某科收下后通过更改档案年龄、工种在2007年12月份为李某某申报了退休。2、2006年5、6月,刘某某因为档案中的年龄有矛盾便找到肖某科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并送了2000元钱给肖某科,肖某科收下后为刘某某申报了退休。3、2007年,尹某某的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找到肖某科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档案年龄由尹某某自己更改,尹某某送给肖某科1000元钱,肖某科收下后将尹某某更改后的档案上报至原新化县劳动局,2007年12月份尹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4、2007年上半年,曾某某因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送给肖某科4000元钱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后通过更改档案和协调劳动部门关系在2007年12月份为曾某某申报了退休。5、2007年1、2月,袁某某因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找到肖某科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袁某某的丈夫李某某送的1300元钱后,通过更改档案年龄于2007年5月份为袁某某申报了退休。事情办好后,肖某科又退给李某某300元钱。6、2007年1、2月,刘某甲因工种不符合退休条件,便送给肖某科1500元钱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后通过更改档案工种在2007年5月份为刘某甲申报了退休。7、2007年3月,晏某某因工种和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送给肖某科1000元钱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后更改档案为晏某某申报了退休。8、2007年3、4月,刘某修因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送给肖某科1100元钱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后更改档案于2007年12月份为刘某修申报了退休。9、2007年3、4月,王某因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送给肖某科1200元钱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后更改档案年龄为王某申报了退休,王某于2008年12月份提前退休。10、2007年3、4月,王某甲因工种不符合退休条件,便送给肖某科2000元钱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后通过更改档案工种于2007年8月份为王某甲申报了退休。11、2007年5月,刘某安因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送给肖某科2000元钱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后通过更改档案年龄为刘某安申报了退休。12、2007年6月,陆某甲因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找到肖某科要求帮忙做工残材料以便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陆某甲送的1500元钱后帮陆某甲做了工残材料,陆某甲于2008年7月办理了退休手续。13、2008年2、3月份,罗某甲的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找到肖某科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到罗某甲送的1500元钱后将罗某甲被修改的档案上报至原新化县劳动局,2008年11月份罗某甲办理了退休手续。公诉机关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留守人员工资发放表、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工人通知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肖某科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科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湖南省新化瓷厂系全资国有企业,成立于1995年6月1日,2004年开始进行企业破产清算改制,2009年改制完毕。该厂在改制期间设有留守处。被告人肖某科系该厂劳动人事科副科长,负责该科全面工作,在该厂改制期间负责劳动人事科的全盘工作,负责全厂职工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职工的退休手续办理等事项。被告人肖某科利用办理新化瓷厂职工退休手续的职务便利,通过修改档案年龄、工种等方式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申报了退休,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明,湖南省新化瓷厂是原新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付款凭证、留守人员工资发放表等证明,肖某科系新化瓷厂改制留守人员并领取了工资的情况。3、肖某科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肖某科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证人邹某(原新化瓷厂厂长)的证言证明,新化瓷厂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中型企业,2004年进入破产改制阶段,2010年改制完成并宣告破产。肖某科原是厂里的劳动人事科副科长,主持全面工作,改制期间仍然负责劳资科的全盘工作,负责全厂职工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职工的退休手续办理等事项。5、证人刘某修(原新化瓷厂副厂长)的证言证明,新化瓷厂的基本情况、肖某科的任职及职责。6、证人李某桃(新化县劳动局企业社保局退管股副股长)的证言证明,肖某科是负责原新化瓷厂劳资工作的工作人员,帮不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7、证人段某敏(原县劳动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4年3月因违纪被撤销职务)的证言证明,新化瓷厂是2004年开始改制的,新化瓷厂送来了一批申请退休职工的档案,存在非常明显的涂改和作假的痕迹,就被打回去了,通过有关部门协调,新化瓷厂又先后将被劳动局打回去的几十本档案重新送了过来,并上报到了市劳动局。经过与市局工资福利科的沟通协调,新化瓷厂那几十个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也相继通过了市劳动局的审批。8、证人袁某桂(县人社局企业社保局退管股股长)的证言证明,肖某科为新化瓷厂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有些职工不符合退休的条件,档案被修改过,一般是改年龄和工种。9、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尹某某、曾某某、袁某某、刘某甲、晏某某、刘某修、王某、王某甲、刘某安、陆某甲、罗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为了提前退休,为了修改年龄或工种,送了钱给负责办理退休手续的肖某科,共计21000元。10、被告人肖某科的供述证明,新化瓷厂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国有企业,他是劳动人事科副科长,负责该科的全盘工作,在企业破产改制期间,他是留守人员,主要职责是帮新化瓷厂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他为了给李某某、刘某某、尹某某、曾某某、袁某某、刘某甲、晏某某、刘某修、王某、王某甲、刘某安、陆某甲、罗某甲提前退休而修改年龄或工种,共计收受其送的21000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某科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6年5、6月,李某某送给肖某科1200元钱,肖某科收下后通过更改档案年龄、工种在2007年12月份为李某某申报了退休。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退休档案资料等证明,李某某在改了年龄和工种后办理了退休手续。2、证人李某某(原瓷厂出纳)的证言证明,他为了更改档案年龄、工种提前退休,送给肖某科12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某科辨认了修改档案的事实并予以确认。4、被告人肖某科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06年5、6月,刘某某因为档案中的年龄有矛盾便找到肖某科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并送了2000元钱给肖某科,肖某科收下后为刘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退休档案资料等证明,刘某某在改了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2、证人刘某某(原瓷厂职工)的证言证明,他为了更改档案年龄提前退休,送给肖某科20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某科辨认了修改档案的事实并予以确认。4、被告人肖某科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三)2007年,尹某某的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找到肖某科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档案年龄由尹某某自己更改,尹某某送给肖某科1000元钱,肖某科收下后将尹某某更改后的档案上报至原新化县劳动局,在2007年12月份为尹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退休档案资料等证明,尹某某在改了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2、证人尹某某(原瓷厂职工)的证言证明,他为了更改档案年龄提前退休,送给肖某科10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某科辨认了修改档案的事实并予以确认。4、被告人肖某科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四)2007年上半年,曾某某因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送给肖某科4000元钱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后通过更改档案和协调劳动部门关系在2007年12月份为曾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退休档案资料等证明,曾某某在改了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2、证人曾某某(原瓷厂职工)的证言证明,他为了更改档案年龄提前退休,送给肖某科40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某科辨认了修改档案的事实并予以确认。4、被告人肖某科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五)2007年1、2月,袁某某因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找到肖某科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袁某某的丈夫李某某送的1300元钱后,通过更改档案年龄于2007年4月份为袁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退休档案资料等证明,袁某某在改了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2、证人袁某某(原瓷厂职工)的证言证明,他为了更改档案年龄提前退休,送给肖某科13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某科辨认了修改档案的事实并予以确认。4、被告人肖某科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六)2017年1、2月,刘某甲因工种不符合退休条件,便送给肖某科1500元钱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后通过更改档案工种在2007年5月份为刘某甲办理了退休手续。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退休档案资料等证明,刘某甲在改了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2、证人刘某甲(原瓷厂职工)的证言证明,她为了更改档案年龄提前退休,送给肖某科13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某科辨认了修改档案的事实并予以确认。4、被告人肖某科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七)2007年3月,晏某某因工种和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送给肖某科1000元钱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后通过更改档案在2007年I2月份为晏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退休档案资料等证明,晏某某在改了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2、证人晏某某(原瓷厂职工)的证言证明,他为了更改档案年龄提前退休,送给肖某科10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某科辨认了修改档案的事实并予以确认。4、被告人肖某科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八)2007年3、4月,刘某修因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送给肖某科1100元钱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后通过更改档案于2007年12月份为刘某修办理了退休手续。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退休档案资料等证明,刘某修在改了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2、证人刘某修(原瓷厂职工)的证言证明,他为了更改档案年龄提前退休,送给肖某科11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某科辨认了修改档案的事实并予以确认。4、被告人肖某科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九)2007年3、4月,王某因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送给肖某科1200元钱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后通过更改档案年龄为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王某于2008年12月份提前退休。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退休档案资料等证明,王某在改了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2、证人王某(原瓷厂职工)的证言证明,他为了更改档案年龄提前退休,送给肖某科12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某科辨认了修改档案的事实并予以确认。4、被告人肖某科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十)2007年3、4月,王某甲因工种不符合退休条件,便送给肖某科2000元钱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通过更改档案工种于2007年8月份为王某甲办理了退休手续。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退休档案资料等证明,王某甲在改了档案工种后办理了退休手续。2、证人王某甲(原瓷厂职工)的证言证明,他为了更改档案工种提前退休,送给肖某科20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某科辨认了修改档案的事实并予以确认。4、被告人肖某科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十一)2007年5月,刘某安因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送给肖某科2000元钱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后通过更改档案年龄于2007年6月份为刘某安办理了退休手续。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退休档案资料等证明,刘某安在改了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2、证人刘某安(原瓷厂出纳)的证言证明,他为了更改档案年龄提前退休,送给肖某科20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某科辨认了修改档案的事实并予以确认。4、被告人肖某科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十二)2007年6月,陆某甲因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找到肖某科要求帮忙做工伤材料以便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下陆某甲送的1500元钱后帮陆某甲做了工伤材料,陆某甲于2008年7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退休档案资料等证明,陆某甲在做了工伤材料后办理了退休手续。2、证人陆某甲(原瓷厂职工)的证言证明,他为了工伤材料提前退休,送给肖某科15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某科辨认了修改档案的事实并予以确认。4、被告人肖某科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十三)2008年,罗某甲的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便找到肖某科要求帮忙办理退休手续。肖某科收到罗某甲送的1500元钱后将罗某甲被修改的档案上报至原新化县劳动局,2008年11月份罗某甲办好了退休手续。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退休档案资料等证明,罗某甲在改了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2、证人罗某甲(原瓷厂职工)的证言证明,他为了更改档案年龄提前退休,送给肖某科15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某科辨认了修改档案的事实并予以确认。4、被告人肖某科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审理中,本院委托新化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肖某科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评估。新化县司法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肖某科适宜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函;另外,被告人肖某科主动退赃2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科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肖某科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上缴国库(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顺庆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人民陪审员 陆卫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石 杰附件: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2、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3、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6、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7、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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