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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蔡某某,女,生于1988年5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陆某某,男,生于1984年8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奎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按乡俗举行再婚仪式后分别携一女和一子共同生活。次月11日,双方依法补办再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继子女之间发生矛盾,被告逼迫原告将继女送回娘家且对原告母女生活不管不问,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后,被告不仅限制原告自由且时常殴打原告。2012年7月,原告再次遭被告殴打后被迫离家外出,而此后被告却动辄通过电话威胁原告。2014年8月,原告首次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不服上诉后,因未按时到庭,后又被二审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继子女由双方分别各自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1日依法补办再婚登记的事实;2.《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各1份,拟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8月5日首次起诉离婚,后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原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的事实。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不表异议。被告辩称:双方虽均系再婚,但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有时双方虽因继子女抚养及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并未限制原告自由,亦从未殴打原告。综上,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其希望能与原告继续和好生活,故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以支持其答辩。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因当庭质证后被告不表异议,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定。结合法庭调查及认定的上述有效证据,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9月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乡俗举行再婚仪式并分别携一女和一子共同生活。次月11日,双方依法补办再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继子女抚养及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2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外出。2014年8月5日,原告首次起诉离婚,后被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不服上诉后,因未到庭参加诉讼,后被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现因双方尚未和好,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并提出以上诉求。本院认为: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互谅互助,相互关爱,共同维护和谐美满家庭关系。本案中,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此后又自愿补办再婚登记,由此可以说明双方婚前已有所了解且婚后已培养了一定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只要双方今后能互谅互让,共同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其婚姻关系应能维系并得到改善。此外,从被告当庭希望能与原告和好生活的愿景来看,亦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鉴此,原告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诉称被告与其发生矛盾后限制其自由及对其实施殴打行为的意见,因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当庭亦未认可,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但被告对目前客观存在的家庭矛盾应慎重对待并积极争取原告谅解,以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奎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永晶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