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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福春与李玉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春,李玉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李福春,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五常市山河镇共和街。被告李玉范,女,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龙凤山镇七寸河子村。本院2015年8月14日对原告李福春与被告李玉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正数第五行“2013年3月12日,化肥款钱11700元。欠款人王真国”存在笔误,补正为“2012年3月12日,化肥款钱11700元。欠款人王真国”。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彦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