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行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蓝宝石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城建工程管理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宝石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城建工程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162号原告重庆蓝宝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57号40幢1单元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983256-9。法定代表人谭道均,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超,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城建工程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422号,组织机构代码:45174758-4。法定代表人李鲁平,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光华,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蓝宝石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城建工程管理处强制拆除广告牌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蓝宝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超,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城建工程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程光华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宝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宝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城建工程管理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蓝宝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关注公众号“”